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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21年 11月 30日 13時 39分 編輯: 點擊量:86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吉人社聯〔2021〕166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市(州)人民政府,長白山管委會,長春新區、中韓(長春)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,各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吉林省民生實事工作要求,結合我省實際,現就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通知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2月1日起,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比例調整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%。今后,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此比例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同步調整。此次調整后具體標準為:長春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692元/月;吉林、松原市區,延吉市、琿春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584元/月;四平、遼源、通化、白山市區和前郭縣、撫松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476元/月;白城市區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、梅河口市和其他縣(市)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386元/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1月10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文鏈接:http://hrss.jl.gov.cn/gg/202111/t20211110_8279935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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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文來源: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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